行业新闻

篡改、伪造出水监测数据,污水处理厂副厂长被判刑6个月!

2022-01-18 06:25:16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篡改、伪造出水监测数据,污水处理厂副厂长被判刑6个月!(图1)


  据生态环境部消息,今年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检察机关,扎实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截至2021年10月,全国共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270起,合计罚款4900余万元,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为保持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在查处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案件办理中的功能作用,对于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2021年4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韶关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备注:经查询为仁化县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自动监测设备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并将稀释配制后的4种废水污染物浓度达标水样分别盛装在塑料瓶中,使自动监测设备通过标样管采集塑料瓶中水样进行分析监测,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仁化县环境监测站当日对该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为63.3mg/L,超过排放限值6.9倍。


篡改、伪造出水监测数据,污水处理厂副厂长被判刑6个月!(图2)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污水处理技术负责人戴某实施了以废水稀释配制水样替代实际外排废水,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仁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2日下午,执法人员对韶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运营,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在检查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时,发现COD、总磷、总氮水质分析仪内均放有一个250毫升的烧杯,烧杯内均装有约220毫升水样;氨氮水质分析仪内放有一个150毫升的烧杯,烧杯内装有约130毫升水样,标样管直接插入烧杯水样中。查阅在线监控设备设置参数时,发现COD、总磷、总氮、氨氮这4套水质分析仪的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导致在线分析仪内的数据是人为操作的标样品数据,而不是该公司外排废水数据,该行为涉嫌篡改监测数据偷排超标污水。执法人员立即要求现场负责人进行比对监测,发现在线设备的数据比手工监测结果小10倍左右。当日,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的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浓度为63.3毫克每升,执行标准为8毫克每升,超过排放限值6.9倍。


  经调查询问了厂长王某剑、操作工钟某军、凌某财、凌某庆,均指认实验室的COD、总磷、总氮、氨氮的水样均是技术副厂长戴某祥配制,也是他个人安排利用自配的水样充当外排废水检测上传数据的工作。


二、查处情况


  1.本案中韶关市某环保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在线参数,将进样方式由“水样管进样”改为“标样管进样”,导致在线分析仪内的数据实际是人为操作的样品数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行为触犯污染环境罪,已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公安,仁化县公安局已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已提起诉讼,经仁化县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戴某祥有期徒刑6个月。


  2.该公司外排废水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经排查,其原因系韶关某材料有限公司废水池渗漏导致氨氮进水浓度超过公司污水处理厂设计上限,已对材料有限公司涉环境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并结案。因此,对韶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案审领导小组对案件集体讨论研究,一致同意免除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加强部门联动


  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协力合作,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形成管理网络,把水污染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形成管理网络,常抓不懈,全面加强城区污水处理的管理。


(二)加强自动监控设备执法保障


  自动监控设备监管执法需要专业的计算机和环保知识,需要紧密依靠行业专家支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不断加强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保障工作经费,提高执法水平。


(三)强化在线监控平台监管


  要运用好在线监控平台的监管功能,加强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关性和数据合理性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来源:生态环境部、广东生态环境;杜邦环保网站整理)


搜索